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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134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13495號 原   告 京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人俊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魏宏達發支付命令   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  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仟伍佰萬元,應繳裁   判費壹拾肆萬肆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   尚應補繳壹拾肆萬叁仟伍佰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  院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8 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易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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