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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134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13497號 原   告 寬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現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高峯營造事業股份  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 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  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  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陸佰玖拾肆元   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 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就被告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支付   命令異議狀陳述意見,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曉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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