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497號
原 告 寬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明現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高峯營造事業股份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
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陸佰玖拾肆元
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1件就被告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支付
命令異議狀陳述意見,並自行以
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輝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