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551號
原 告 麒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水勤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貿電實業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
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陸
佰貳拾柒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
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純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