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645號
原 告 永昇鋼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木興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惠祥營造工程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53,705 元,應徵第
一審
裁判費15,45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
尚應補繳14,954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曾東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