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136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13663號 原   告 京華超音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,惟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 元,應繳裁判費10,900元,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0,400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 內補繳上開金額,並具狀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,如逾期未補繳 或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玉佩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