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663號
原 告 京華超音波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 元,應繳
裁判費10,900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0,400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
內補繳
上開金額,並具狀補正原告之法定
代理人,如逾期未補繳
或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