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139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1395號 原   告 治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雲婷 訴訟代理人 李鴻賓 被   告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 六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將營業小客車車號000000號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 枚返還原告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玖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 事 實 甲、原告方面: 一、聲明:㈠被告應將營業小客車車號00-000號車牌0面(下稱 系爭牌照)及行車執照一枚(下稱系爭行照)返還原告;㈡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五萬四千四百八十元,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(即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)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陳述略稱: ㈠緣被告陳建宏自九十年六月一日借用原告關係車行車額,向 監理單位申領系爭牌照及系爭行照,並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 五日依聯合過戶方式向監理單位申辦,車額移轉至原告所有 ,系爭牌照則繼續使用,被告原欠費也一併移轉至原告,被 告則應按時繳交每月一千二百元之行政管理費及代墊之一切 費用給原告。 ㈡詎被告自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後即避不見面,不但未繳交 費用,車輛也未定期檢驗,以致系爭牌照於一百零一年二月 二十一日遭台北市監理處依逾檢註銷,經計算被告至註銷日 止,尚積欠原告五萬四千四百八十元;又系爭牌照及系爭行 照屬原告所有,逾檢註銷後必須繳回監理單位辦理註銷執行 ,原告始可遞補車額,經原告屢次向被告催討,被告皆置之 不理,爰依兩造間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。 三、證據:提出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 約書影本二件、積欠費用計算表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 證。 乙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。 理 由 一、程序方面: ㈠依原告所提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 約書第二十一條之約定,兩造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,故本院對本事件具有管轄權。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,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上情,除被告積欠費用為五萬四千二百九十元(代 墊罰單金額二萬四千三百元、代墊強制險金額七千六百零五 元、行政管理費二萬二千三百八十五元,合計共五萬四千二 百九十元。計算式:24,300+7,605+22,385=54,290), 而非原告起訴狀所載五萬四千四百八十元外,餘事實已據其 提出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影 本二件、積欠費用計算表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,經 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,被告未到庭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,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。 三、從而,原告本於兩造間契約關係,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車牌0面、行車執照一枚及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 額、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逾此部分之請求,則無所 據,應予駁回。 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原告一部勝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,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五、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 六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,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、第七十九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判決不服,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 ○路○段○○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素月 訴訟費用計算書: 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 合 計 1,000元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