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176號
原 告 天成商務企業社即林燕鈴
訴訟
代理人 許盟志
律師
複 代理人 韓忞璁律師
被 告 天成聯合運輸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金城
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
張玉齊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
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