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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142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14254號 原   告 宏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龍 原   告 何德義 被   告 星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澐樺(原名陳美婷)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提出簡易訴訟,起訴不 合程式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第二項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提出簡易訴訟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一 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於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送達原告,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、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純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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