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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146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買賣不動產契約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14643號 原   告 飛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養廉 被   告 鴻禧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不動產契約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;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業經為破產宣告,已無營業,且經破產管理人陳 報新址所在地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號11樓,有原告起 訴狀、兩造往來存證信函及法院函文在卷可參。揆諸首揭條 文規定,本件應由被告最新所在地即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,爰將本件移送於台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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