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2年度北簡字第14643號
原 告 飛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養廉
被 告 鴻禧樂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玉海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
不動產契約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
其管轄法院;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業經為破產宣告,已無營業,且經破產管理人陳
報新址所在地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號11樓,有原告
起
訴狀、
兩造往來
存證信函及法院函文在卷
可參。
揆諸首揭條
文規定,本件應由被告最新所在地即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
,
爰將本件移送於台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寶樺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
抗告狀(按
他
造人數附
繕本)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