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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146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報酬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14657號 原   告 泉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蒼枝 被   告 里陽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原告並應於上揭庭期日前 提出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(指依據民法那一個條文來做為請求 之依據),並將請求權基礎之主張直接寄給被告答辯。被告亦應 於上揭庭期日前,提出已於101年5月份結案之證明(指已提出之 光碟片以外電子郵件往來紀錄等),並直接寄送一份予原告使原 告得以表示意見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閔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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