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2年度北簡字第14657號
原 告 泉霖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蒼枝
被 告 里陽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洱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報酬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
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原告並應於
上揭庭
期日前
提出本件主張之
請求權基礎(指依據
民法那一個條文來做為請求
之依據),並將
請求權基礎之主張直接寄給被告答辯。被告亦應
於上揭庭期日前,提出已於101年5月份結案之證明(指已提出之
光碟片以外電子郵件往來紀錄等),並直接寄送一份予原告使原
告得以表示意見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