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147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開發費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147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志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創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開 發費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伍拾萬元,應徵裁判費捌仟壹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紀元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