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2年度北簡字第1478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志凌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志凌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創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開
發費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本院第
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伍拾萬元,應徵
裁判費捌仟壹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陳紀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