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528號
原 告 九凌冷氣空調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秀美
被 告 泛拉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歐陽鑫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
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民事
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、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兩造所簽訂之冷氣租賃合約書第10條第5 款,約定有關該合
約之涉訟,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
,有
上開冷氣租賃合約書在卷
足憑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
1 項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 段○○○ 巷○ 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曾東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