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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156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15663號 原   告 旺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孟嬋 被  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原告起訴不合程式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。 本件原告起訴雖以「鄭文婷」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,然鄭文婷 與被告間之訴訟、非訴訟代理人及分公司經理人委任關係,業 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484號判決確認自民國102 年10月15日 起不存在。是本件原告列「鄭文婷」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,其 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,經本院於102 年12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2 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 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應認為不合 法,應予駁回。 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,第95條,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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