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663號
原 告 旺通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孟嬋
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原告起訴不合程式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
。
本件原告起訴雖以「鄭文婷」為被告之
法定代理人,然鄭文婷
與被告間之訴訟、
非訴訟代理人及分公司經理人委任關係,業
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484號判決確認自民國102 年10月15日
起不存在。是本件原告列「鄭文婷」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,其
法定
代理權即有欠缺,經本院於102 年12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
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2 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
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,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應認為不合
法,應予駁回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,第95條,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