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790號
原 告 清盈資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吉田
被 告 立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
經查,原告以
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
請求權基礎,訴請
被告將廣告招牌拆除,並返還外牆,併依同法第179 條規定,
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
不當得利。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
1 項之規定,因
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不
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而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,其
訴訟
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,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
求權亦屬之。準此,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廣告招牌,及返還之外
牆,既位在新北市汐止區內,有建物
所有權狀登在卷
可稽,本
件訴訟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
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