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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157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15790號 原   告 清盈資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田 被   告 立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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 經查,原告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請求權基礎,訴請 被告將廣告招牌拆除,並返還外牆,併依同法第179 條規定, 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。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 1 項之規定,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不 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而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,其訴訟 標的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,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 求權亦屬之。準此,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廣告招牌,及返還之外 牆,既位在新北市汐止區內,有建物所有權狀登在卷可稽,本 件訴訟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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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