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2年度北簡字第1650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興藍海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順源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錡鴻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叁佰
壹拾玖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則
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寶樺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