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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165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165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興藍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錡鴻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叁佰 壹拾玖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則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 9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 9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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