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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20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2001號 原   告 源鴻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仁福 被   告 鉅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芳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 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 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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