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218號
原 告 軒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金滿
上列原告與
被告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違約金事件,
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08,40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
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美燕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曾東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