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218號
原 告 軒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金滿
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
律師
被 告 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正
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玉鳳
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
張瓊文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違約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0日
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「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
應更正為被告「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
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
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美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曾東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