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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22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違約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2218號 原   告 軒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滿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被   告 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鳳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      張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0日 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「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 應更正為被告「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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