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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22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違約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22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軒香有限公司間返還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,40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,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東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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