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30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福昌車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雅娟
訴訟代理人 李尉坤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淂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9,666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新臺幣4,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
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美燕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曾東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