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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23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23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昌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娟 訴訟代理人 李尉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淂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9,66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4,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 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東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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