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382號
原 告 駿欣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翟光華
被 告 盧俊杰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
使職權者,由其
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,有被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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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稽,則依民事訴
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
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美燕
上列
正本核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
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
由,向本庭提起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
書 記 官 曾東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