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23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2382號 原   告 駿欣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光華 被   告 盧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 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,有被告 身分證影本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曾東竣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