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43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啟邑 同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勝加油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
押金等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
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
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
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
書 記 官 薛德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