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89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黑松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0000號
法定
代理人 李明俊 住同上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鍠、塑恒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區分
所
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本院
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9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820元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
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