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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4223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4223號 原   告 佑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泉 訴訟代理人 許明煌 被   告 曾新華(原名曾建華)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北簡字第4223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於中 華民國102 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同年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 院臺北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︰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沈佳宜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易融                  通 譯 黃蕙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知將判決主文、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,記載於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捌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被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,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訴外人曾逸峰與原告於民國94年11月2 日簽 署「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」,並以曾逸 峰所有,車號為00-000號之曳引車投入貨運經營,並向監理 站登記該車由原告管理。曾逸峰為購買上開曳引車,簽署由 被告、訴外人曾洪明慧及曾子玲背書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8 紙,向原告借款融資新臺幣(下同)298,800 元。曾逸峰 除未清償前述借款,並於97年12月22日向監理站辦理繳銷牌 照,使原告蒙受損害,上述款項均由原告依契約代為繳納, 曾逸峰經多次催討均避不見面;原告自98年5 月起即多次催 告被告返還,而被告今未負背書人責任,爰依票據關係提 起本件請求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298,800 元,及自本 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汽車貨運業接受 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、本票、請款單及存證信函等件影 本為證。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,本院審酌原告所提 證據,認其主張為真實。 四、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;背書人應照票據 文義擔保付款,票據法第5 條、第124 條、第39條、第29條 定有明文。次按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 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 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 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 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 一之效力。民法第233 條第1 項本文、第229 條第1 項、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,係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,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1 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。從而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應職權宣告 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、第3 項規定,依職權宣 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、變賣前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 。 六、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李易融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上訴狀 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,200元 合 計 3,200元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 票款 │ 發票日 │ 到期日 │ 本票號碼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(民國) │ (民國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01 │ 16,600元 │96年1 月18日│ 96年2 月18日 │ WG0000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02 │ 16,600元 │96年1 月18日│ 96年3 月18日 │ WG0000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03 │ 16,600元 │96年1 月18日│ 96年4 月18日 │ WG0000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04 │ 16,600元 │96年1 月18日│ 96年5 月18日 │ WG0000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05 │ 16,600元 │96年1 月18日│ 96年6 月18日 │ WG0000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06 │ 16,600元 │96年1 月18日│ 96年7 月18日 │ WG0000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07 │ 16,600元 │96年1 月18日│ 96年8 月18日 │ WG0000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08 │ 16,600元 │96年1 月18日│ 96年9 月18日 │ WG0000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09 │ 16,600元 │96年1 月18日│ 96年10月18日 │ WG0000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0 │ 16,600元 │96年1 月18日│ 96年11月18日 │ WG0000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1 │ 16,600元 │96年1 月18日│ 96年12月18日 │ WG0000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2 │ 16,600元 │96年1 月18日│ 97年1 月18日 │ WG0000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3 │ 16,600元 │96年1 月18日│ 97年2 月18日 │ WG0000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4 │ 16,600元 │96年1 月18日│ 97年3 月18日 │ WG0000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5 │ 16,600元 │96年1 月18日│ 97年4 月18日 │ WG0000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6 │ 16,600元 │96年1 月18日│ 97年5 月18日 │ WG0000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7 │ 16,600元 │96年1 月18日│ 97年6 月18日 │ WG0000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8 │ 16,600元 │96年1 月18日│ 97年7 月18日 │ WG0000000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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