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25號
上 訴 人 至遠營造有限公司
即
被告
法定
代理人 李長遠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肆拾壹
萬貳仟柒佰玖拾叁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陸仟柒佰捌拾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
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
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慧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