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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425號 上 訴 人 至遠營造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李長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肆拾壹 萬貳仟柒佰玖拾叁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柒佰捌拾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8 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慧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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