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750號
原 告 世容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鍾容
被 告 陳世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6日所為
之裁定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原告世佑交通有限公司」之
記載,應更正為「原告世容交通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上開規定,依同法第239條
之規定,於裁定
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孫國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