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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50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5022號 原   告 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民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      陳韻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48,6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(扣除已繳納之500元, 尚需補繳1,050元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○○巷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東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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