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022號
原 告 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慧民
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
律師
陳韻任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銘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48,6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(扣除已繳納之500元,
尚需補繳1,050元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
段○○○巷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美燕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
書記官 曾東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