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022號
上 訴 人 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慧民
上列
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銘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
,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8,650元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2,3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
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如數繳納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曾東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