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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50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5022號 上 訴 人 廣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銘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,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8,650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,3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如數繳納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東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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