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2年度北簡字第530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天地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德郎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行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
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7,400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3,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
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輝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