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2年度北簡字第5544號
原 告 李志中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世普股份有限公司、林慶淵、林陳寶、林木全、
林呈哲、林水源、林芥長、黃文華、林東男、林東欣、林志娟、
林妙娟、林文平、林志建、林金碧及林良妃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
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陸拾壹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(計算式如附表)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貳仟柒佰陸
拾元外,尚應補繳叁仟玖佰陸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
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
庭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沈佳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李易融
附表:
本院依
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
系爭共有物附近(即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路0 段000 號至250 號)之交易實價計有6 筆,每坪平均單價
為新臺幣(下同)615,500 元〔(710,000 元+604,000 元+81
2,000 元+723,000 元+595,000 元+249,000 元)6 =615,
500 元〕,而原告所持之訴訟標的為1.0043坪,則原告之訴訟標
的金額核定為618,147 元(615,500 元1.0043坪=618,147 元
,元以下四捨五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