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55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5544號 原   告 李志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普股份有限公司、林慶淵、林陳寶、林木全、 林呈哲、林水源、林芥長、黃文華、林東男、林東欣、林志娟、 林妙娟、林文平、林志建、林金碧及林良妃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陸拾壹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(計算式如附表)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貳仟柒佰陸 拾元外,尚應補繳叁仟玖佰陸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: 本院依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系爭共有物附近(即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0 段000 號至250 號)之交易實價計有6 筆,每坪平均單價 為新臺幣(下同)615,500 元〔(710,000 元+604,000 元+81 2,000 元+723,000 元+595,000 元+249,000 元)6 =615, 500 元〕,而原告所持之訴訟標的為1.0043坪,則原告之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618,147 元(615,500 元1.0043坪=618,147 元 ,元以下四捨五入)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