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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67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67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德菁選集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債務不 履行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115,35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830 元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 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玉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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