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72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元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淑琴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德菁選集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
債務不
履行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15,35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830 元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
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