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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67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6767號 原   告 愛普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多美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複代 理 人 鄭鈺賢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曾聲請被告旺代企業有限公  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 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 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9,901元,應繳   裁判費1,5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  繳1,050元。  ㈡具狀敘明原告請求報酬149,901元之計算式,並提出聘書等   相關證明文件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國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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