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767號
原 告 愛普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多美
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
律師
複代 理 人 鄭鈺賢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旺代企業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9,901元,應繳
裁判費1,5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1,050元。
㈡具狀敘明原告請求
報酬149,901元之計算式,並提出聘書等
相關證明文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孫國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