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767號
上 訴 人 旺代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 璿
訴訟代理人 黃湙茹
黃金德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普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
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
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9,901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2,3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孫國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