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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67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6767號 上 訴 人 旺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璿 訴訟代理人 黃湙茹       黃金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普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 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9,901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,3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國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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