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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68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6845號 原   告 益和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微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原告請求被告大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,茲限原  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   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080,573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   幣11,791元,原告已繳納新臺幣11,692,尚應補繳新臺幣99   元。  ㈡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  籍謄本(記事欄不省略)  ㈢起訴狀繕本1件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月  28  日        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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