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137號
上 訴 人 籃春和
被
上訴 人 仁忠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洪春蕊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
八月二十九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
間內為之,提起上訴如逾
上訴期間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
四十條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送達於上訴人,
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而上訴人延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
日始行提起上訴,依上說明,自應
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
第一項,第九十五條,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
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吳純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