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2年度北簡字第7309號
原 告 永得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文馨
訴訟代理人 許栢榮
被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
訴訟代理人 簡祚齊
趙耀民
曹李國
孫幼倩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費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
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提出證人呂其儒之人事資料到庭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