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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73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7309號 上 訴人 即 原   告 永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費用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 肆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閔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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