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781號
原 告 玩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翁志能
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
律師
複 代理人 游千賢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艾享有限公司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惟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
玖拾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應繳第一審裁
判費新臺幣拾肆萬叁仟貳佰零捌元,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,
尚需補繳新臺幣拾肆萬零貳佰零捌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(台北
市○○路 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劉亭柏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
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黃繡琴
附表:
一、租賃
期間自民國102年5月14日至民國105年6月21日止,計37
個月8天。
二、每月租金新臺幣(下同)400,000元。
三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:400,000元×(37+8/30)=
14,906,666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