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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77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7781號 原   告 玩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志能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 複 代理人 游千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享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 玖拾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拾肆萬叁仟貳佰零捌元,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, 尚需補繳新臺幣拾肆萬零貳佰零捌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(台北 市○○路 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 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繡琴 附表: 一、租賃期間自民國102年5月14日至民國105年6月21日止,計37   個月8天。 二、每月租金新臺幣(下同)400,000元。 三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:400,000元×(37+8/30)=                14,906,666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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