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781號
原 告 玩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翁志能
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
律師
複 代理人 游千賢律師
被 告 艾享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國鎮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
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
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
法條第1項所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1月
1日裁定補繳裁判費,該項裁定業於 102年11月7日因未獲會
晤本人,而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
受僱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其假執行聲
請亦
失所附麗,均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劉亭柏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黃繡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