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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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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81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8103號 原   告   林金碧         林良妃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華         張毓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潮欽及宜林電腦排版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 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零玖佰伍拾柒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 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書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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