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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89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8903號 原   告 宗贏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謨通 被   告 銘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家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 以102 年度北補字第250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6 月18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,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 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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