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903號
原 告 宗贏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謨通
被 告 銘家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家銘
上列原告與被告銘家有限公司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
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
法條第1 項所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4日
以102 年度北補字第250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
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6 月18日送達原告之
受僱人,有
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
可參
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紀文惠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
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紀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