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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9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933號 原  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樂交通有限公司、陳石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 肆萬捌仟壹佰貳拾壹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 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 1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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