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672號
原 告 正航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鴻發
訴訟代理人 金成威
被 告 張阿祥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
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
管轄權
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
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5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被告
住所地係位於臺北市士林區,有原告
陳報狀
及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各1紙在卷
可憑,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係
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及中正路口,此有臺北市政府
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憑
。是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,而本件原告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
方法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葉詩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