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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96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9672號 原   告 正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發 訴訟代理人 金成威 被   告 張阿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 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 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5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臺北市士林區,有原告陳報狀 及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各1紙在卷可憑,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係 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及中正路口,此有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憑 。是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,而本件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 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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