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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字第 96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契約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簡字第96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火車頭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駿杰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元,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繡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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