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68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台灣火車頭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文斌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駿杰間請求
解除契約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元,應徵
上訴審
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劉亭柏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黃繡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