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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簡聲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張幸雄 相 對 人 欣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柒拾 伍元,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度北簡字第1754號及101年度簡上字第293號判決確定 ,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。 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 屬實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 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計 算 書: 第一審裁判費 5,070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7,605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12,67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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