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50號
聲 請 人 丞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侯玳梁
相 對 人 曹婉平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
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,
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發票人主張
本票債
權不存在而提起
確認之訴,法院依發票人聲請,得許其提供
相當並確實之
擔保,停止強制執行,
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
項亦有規定。
惟所謂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」,係指強制執行
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,又所謂「停止執行」
乃
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,故必在
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,始有停止執行可言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相對人雖取得本院102年度司票字第850號本票准
予強制執行裁定,惟尚查無其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紀錄,有
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
可稽,自與
上開停止執行之要件不
符。
揆諸首揭法律規定,本件請求即不能准許,
爰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孫國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