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16號
原 告 洪瑞嶽
上列原告與
被告衛格爾醫藥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4,43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
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孫國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