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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補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北補字第13號 原   告 雙寶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宗雄間返還牌照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3,805 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 ○○路○段○○○ 巷○ 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東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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