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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2 年度北補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北補字第137號 原   告 吳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遞國際有限公司、張聰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肆拾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。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月  2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碧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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