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40號
原 告 張家偉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
拾伍萬貳仟叁佰玖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
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
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蕭清清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陳香伶